【国家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 杜长红】我们在考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要重点考虑互联网的特点。一是采取一些程序主动跳转、屏蔽。采取技术手段让你想使用的商品换一个来源。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用户选择。本来我在A网站看得好好的,跳出一个图来,我以为就是A网站的图,一点开我跑到B网站去了,后面我所有的相应信息都是B网站的,但我自己并不知晓,那就妨碍了用户的选择。三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比如A网站运营得好好的,我也是A网站的用户在看这个网站,一下跳转以后我就看不到A网站了。这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三个主要方面。
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得特别快,我们把它规定得怎么细致怎么周密可能也难以适应技术的进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其他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兜底的规定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应性和开放性更强,更有利于制止基于网络技术的不正当竞争。
我们怎么在执法中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既要维护公平竞争,还要促进创新发展,不能说因为保护一个技术使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确实有一个执法价值判断的问题。我们现在对互联网提出的监管是一定要审慎、包容的监管执法原则。在还不太清楚、不太了解的时候,我们要对这个行业进行跟踪,对这个情况进行了解,在有一定依据的情况下做出价值判断。至于执法的实际行动,我觉得对一些已经有明确判例的、已经有明确法律原则适用的、被实践证明有效的案件该查就查。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肖江平】我特别赞同的一点就是审慎监管,这在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里面也是强调了的,尤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在不是非常清楚的情况下,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宽容的态度进行对待。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 杨红灿】我在参加全国人大进行讨论的时候,大家确实讨论得比较激烈。大家对这一条怎么去进行执法、怎么操作还是有一定担心的,对我们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来说,必须对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有一定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它、了解它。遇到这种案子不仅从技术上,我想还要从各方面,包括经济、包括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相对的经营者的利益,方方面面去考量,这样才能比较好地把握审慎监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