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退休申报审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工作的通知》(周社险[2018]6号)等文件精神,自2017年6月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实行按月办理退休制度,退休待遇从周口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复核当月发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满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一)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申请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两张、近期一寸证件照4张、养老保险基金手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张(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提供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单)。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符合条件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及时办理,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的15号之前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并将养老保险费缴纳至自己达到退休年龄的相应月份,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顺延至下个月申报退休。
(二)对已申报退休的,经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共同审查档案材料后,由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进行待遇初审并及时上报周口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进行待遇复核。复核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者,应该在被通知后四日内及时补充所需材料;未能及时补充材料重新复核者,养老金待遇从市中心复核后发放,补充材料期间待遇不再补发。
(三)退休年龄的认定:《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规定:“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6日